1、抗震設計烈度為6度及6度以上地區的建筑機電工程必須進行防震支架設計。
2、8度、9度以上高層建筑的給排水垂直管應采取線性長度大于50m的抗振措施,當直線長度超過100m時應采取抗振措施。
3、建筑物在8度、9度范圍內的水泵及其他設備應配置防振基礎,并應固定在固定位置上,并計算和確定限位裝置。
4、抗支吊架應和結構主體可靠連接根據項目所在地的抗震設防烈度,以地震力為主要荷載,由錨固件、加固吊桿、抗震連接構件及抗震斜撐組成。
5、管道不得穿越抗震縫??缭綍r,應在抗震接頭兩側安裝柔性管接頭,或在抗震接頭處設置"門"彎或伸縮縫。
6、鍋爐房、制冷機房、熱交換站內的管道應有可靠的側向和縱向抗震支撐。多根管道共支吊架或管徑大于等于300mm的單根管道支吊架,采用門型抗震支吊架。
7、抗支吊架不應限制管線熱脹冷縮產生的位移,其設置和設計應滿足相關規范規定。
8、新建工程剛性材質電纜梯架、電纜托盤和電纜槽盒的抗震支吊架側向間距為12m,縱向間距為24m。
9、抗震支吊架廠家所生產的抗震支吊架各部件(包括槽鋼、連接件、彈簧螺母)除工廠自檢外,每批次產品應送我國檢測機構進行力學測試,以確保結構安全。
10、需要設防的室內給水、熱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徑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,當其采用吊架、支架或托架固定時,應按要求設置抗震支承。
11、過隔震層的建筑機電工程管道應采用柔性連接或其他方式,以適應隔震層在地震作用下的水平位移,并應在隔震層兩側設置抗震支架。
12、內徑不小于60mm的電氣配管及重不小于150N/m的電纜梯架、電纜槽盒、母線槽均應進行抗震設防。
13、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內,燃氣管道應根據建筑抗震要求,在適當的間隔設置抗震支撐。
14、動大于1 8kN的空調機組、風機等設備不宜采用吊裝安裝。當必須采用吊裝時,應避免設在人員活動和疏散通道位置的上方,但應設置抗震支吊架。
15、防排煙風道、事故通風風道及相關設備應采用抗震支吊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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